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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 门诊诊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12 | 浏览人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16]122号文件】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报销对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按时缴纳成都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

二、学生基本医疗费报销管理机构

成都大学门诊部负责为本校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并设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报销的具体事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学校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

三、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在扣除个人应承担费用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

2、急诊:在扣除个人应承担费用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

3、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

四、保险有效期及报销限额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

1、普通门诊费用(包含急诊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2、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3、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其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细则

1、属于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报销的范围是指普通门诊费用。即:学生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所包涵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同。

2、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学生信息改变时,各学院应及时到校门诊部医保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3、因病情较重需转至院外普通门诊就诊的,须经门诊部同意后,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费用方可按规定予以报销。急诊费用按急诊相关规定报销。

4、未经校门诊部批准的自购药品费用、未经批准的院外就诊及本文不予以报销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5、离开大成都范围的实习学生,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按规定报销。

6、寒暑假、因病休学及法定不在校期间,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六、就诊规定

1门诊处方用药量限常规三天量,慢性病五天量。每张处方不能超过五种药。

2经校门诊部同意转诊的学生病员,原则上回校门诊部取药,所缺药品由校门诊部酌情使用同类药品替代。

3、校门诊部对学生病员应进行针对性检查,不做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严格掌握特殊检查指征,一般应先进行普通检查,普通检查已明确诊断的不再做特殊检查,否则不予报销。

4、因校门诊部医疗条件受限,必须转诊到院外进行检查、明确诊断者,由首诊医师开具院外检查、治疗申请单,学生持申请单到医保办公室审核,门诊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医保办盖章后方生效。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应回校门诊部进行治疗。

5、因病情需要做其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由首诊医师开具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学生持申请单到医保办公室审核,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后方生效。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学生病员个人垫付现金,其费用的报销,依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即凡经批准后,去院外发生的各种费用,均按校门诊部的收费标准按比例予以报销。

6、使用他人相关证件就诊者,或替他人开药者,一律自费,不予报销。任何集体活动不得从校门诊部无偿取药。

7、药品最小包装剂量单价超过100元(含100元)、单项检查、治疗单价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由接诊医师开具特殊用药、检查、治疗申请单,由学生病员持申请单到医保办公室审核,校门诊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七、报销程序:

成都大学门诊部是成都市龙泉驿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指定的唯一一家首诊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校门诊部就医,在疾病需要的前提下,由医生开具转院证明方可院外就医;按文件规定属于自费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须由学生个人现金支付,不予报销。

看病后凭医药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报销:

1、校门诊费用报销:费用发票、用药处方、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原则报销费用的60%

2、校外转诊门诊费用报销:本校医生的转诊同意书、院外检查治疗审批表、转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所有费用发票(治疗费需要明细清单)、用药处方(需标明每种药物的单价)、检查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原则按校门诊部的收费标准按比例报销。

3、急诊费用报销:(只限成都范围)所有费用发票(发票一定为急诊门诊印章,急诊处方,治疗费需注明明细,费用方可按比例报销)、用药处方(药品单价)、检查报告单、急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报销按相关规定办理。(特别说明:在大成都范围以外实习的学生,其急诊费用报销时,除了准备上述资料以外,还需要实习证明、就诊医院的社保定点医院证明)

4住院治疗或建立了特殊门诊治疗的报销咨询龙泉医保局,电话84852334;88450876

5、交门诊报销资料时间:每月月底28号通知下一月交报销资料具体时间,时间3天,每天900---17:00办理。

6、报销后领钱时间:交报销手续的次月11—155天,每天9:00—17:00凭学生证、身份证到药房收费处领取,遇周六、周日、节假日时间顺延。

医药费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报销的不再予以报销,如:3月份看的病,只能在3、4、5三个月内报销,4月份看的病,只能在4、5、6三个月内报销,以此类推。 

八、不予报销范围

1、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4、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9、学生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龋齿、包皮过长、白癜风),或进校前已患有的一般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成都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电话:88468608

 

联系人:老师  

 

 

成都大学门诊部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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