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奖励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成都市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四川省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该位于在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名前10%,前10%确实无法评出,可以扩展到前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在前30%以内,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原则上上一学年各门课程首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实行(试行)免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处根据四川省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年学校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学院学生资助监督小组统一审核,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至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处、各学院配合计财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作废;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果当年上级部门有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修订
国家、省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
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教财厅函〔2010〕16号)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