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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教育学院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 浏览人次:

各班: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329号),现就做好2023年成都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人,除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1.学习年限、评选范围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不含评选年度期间退役复学、休学复学同学)

2.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本专业年级)总人数×10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评选范围”要求一致。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22-2023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年级内位于前10%(含)。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22-2023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以上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等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表彰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学习成绩靠前者。

三、规范评审程序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1.学生申请:10月7日

2.资料整理:10月8日-10月9日

3.学生线下汇报:10月10日(汇报时需准备PPT、所有支撑材料复印件纸质材料)

4.学院评审:10月11日-10月12日

5.学院公示:10月13日-10月19日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2022—2023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支撑材料第一页为目录,需写全支撑材料名称、级别、排名、页码。按奖项级别排序。所有纸质材料于10717:00前提交至14教学楼108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申请:10月7日-10月10日

2.资料整理:10月11日-10月13日

3.学院评审:10月14日-10月16日

4.学院公示:10月17日-10月19日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8),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所有纸质材料于101017:00前提交至14教学楼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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