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校院两级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指南
根据《成都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成大委办〔2020〕12号)、各学院《院级师德师风督导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严格师德督导,规范师德标准,畅通师德师风问题反映渠道,现将学校和各学院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一、师德师风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一)学校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电话:028—84616151电子邮箱:sdjsk@cdu.edu.cn
(二)各学院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序号 |
学院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机械工程学院 |
028-84616185 028-84616075 cdjxgcxy@cdu.edu.cn |
2 |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
028-84616086 ddxy@cdu.edu.cn |
3 |
计算机学院 |
028-84616938 computer_yb@cdu.edu.cn |
4 |
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
028-84616526 spysgxy@cdu.edu.cn |
5 |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
028-84616652 cdjgxy@cdu.edu.cn |
6 |
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
028-84616130 lyxy@cdu.edu.cn |
7 |
商学院 |
028-84616070 cdshangxue@163.com |
8 |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
028-84616405 13982059257 wenxin@cdu.edu.cn |
9 |
外国语学院 |
028-84616089 cflc@cdu.edu.cn |
1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028-84616147 marx@cdu.edu.cn |
11 |
法学院 |
028-84616279 494615029@qq.com |
12 |
美术与设计学院 |
028-60656218 3889148@qq.com |
13 |
影视与动画学院 |
028-60656172 693233797@qq.com 718936262@qq.com |
14 |
音乐与舞蹈学院 |
028-60656158 544907210@qq.com |
15 |
体育学院 |
028-84616692 8675255@qq.com |
16 |
师范学院 |
028-88423127 5704241@qq.com |
17 |
基础医学院 |
028-88466906 yhxybgs@cdu.edu.cn |
18 |
斯特灵学院 |
028-84616703 panwei@cdu.edu.cn |
19 |
药学院 |
028-84216089 yaoxueyuanjiwei@163.com |
20 |
临床医学院 |
028-86432008 cdfyjjjcs@126.com |
21 |
海外教育学院 |
028-84611778 hwjyxy@cdu.edu.cn |
二、受理范围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和言论,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强制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有损学生健康成长、拒绝学生合理要求、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等有损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声誉的失范行为。
三、举报与受理要求
(一)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我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视情节决定是否启动调查。
四、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举报;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举报;
(四)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的举报;
(五)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举报。
五、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应当在适当场合公开进行澄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学校将有关情况提交相关部门严肃依法依规处理。